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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县一份不能执行的法院裁定书引争议

来源:中新经济观察网| 作者:王向明| 发布时间: 2023-09-25| 浏览量:3909

        近日,本网法务工作小组在山西临县调研时,多次接到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反映称,申请执行人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124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3月8日立案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以”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为由,对申请执行人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的申请执行予以驳回,草草了结此案。就此,申请执行人感到很是不公平,认为历经两年多的法院审理判决、执行,终于看到希望的事情一下泡汤了。明明是很简单的产权移交纠纷,怎么就无法执行了?就此他向本网工作小组讲述了法院的判决和执行的事由。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4民特69号裁定如下: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与申请人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5日经临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于2021年4月27日,与现物业管理人解除了前期物业合同,小区物业由申请人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移交给申请人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同时将在该小区院内修建的地下车库出入口相邻所有的房屋提供给申请人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所需的办公场所使用,时间从签订此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移交(具体以移交清单为准)。
        二、以上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除此之外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与申请人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1 年5月15日经临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晋1124 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临县临泉镇农机花园小区。负责人,高贵明,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山西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与丽果街交叉处。法定代表人:乔东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583332866U。
        申请执行人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1124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3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晋1124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事项为: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于2021年4月27日与现物业管理人解除了前期物业合同,小区物业由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移交给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同时将在该小区院内修建的地方车库出口相邻的所有房屋提供给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所需的办公场所使用,时间从签订此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移交,(具体以移交清单为准)。由于(2021)晋1124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内容不明确,执行主体不适格,本院无法执行继续。
        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起诉临县农苑物业有限公司,刘仲奇及第三人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临县农苑物业有限公司移交给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本院以不符合民法典和物业管理的规定,驳回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二审中,被执行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临县农苑物业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双方无任何隶属关系,被执行人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虽经本院司法确认,但对临县农苑物业有限公司没有法律约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应权利义务主体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6条亦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 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以 “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本院(2021)晋1124民特69号民事裁定,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因此,对申请执行人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的申请执行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临县农机花园业主委员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网评语: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法院的根本遵旨,而山西临县人民法院的一份不能执行的裁定书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如此判决、执行一圈,既浪费国家公共资源,又失去了社会公信力,这应该引起法律界的思考。还是如反映人所说,另有隐情所在。本网继续关注。